學術道德與不端行為

ICMJE 2025更新:科研倫理出版新時代,你跟上了嗎?

醫學和科學出版物的完整性對於確保研究結果的可靠性至關重要。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自 1978 年以來在這一領域一直發揮著關鍵作用,其前身是《稿件統一要求》。這些建議涵蓋了學術出版的各個倫理方面,包括作者資格標準、利益衝突披露等等。 ICMJE於2025年1月發佈的最新更新內容是在先前建議的基礎上制定的,繼續關注包容性、AI(AI)的負責任使用以及透明度。隨著出版實踐的不斷發展,對於研究人員、評審人員、編輯、出版商、期刊所有者和機構來說,及時瞭解這些指導方針至關重要,以維護可信度並適應新出現的倫理挑戰。 ICMJE最新更新中涉及的關鍵領域 加強作者對準確引用的責任(IV.A.3.g.i節) 2025年的更新規定,作者是提供準確參考文獻的唯一責任方。在必要時,他們還需要證明所引用的參考文獻對於支持其主張的適當性。繼續禁止引用AI生成的材料。 影響:引用不準確的來源會傳播錯誤資訊,影響醫學和研究的基礎。要求作者對參考文獻的準確性負責,包括禁止引用AI生成的內容,增強了他們工作的可信度。 需要避免的陷阱: 包含不正確或未經核實的參考文獻 警惕在掠奪性或偽期刊上發表文章(II.C.1.a節) ICMJE列出了大量識別掠奪性或偽期刊的資源,並建議作者在選擇期刊發表文章時要謹慎。 影響:對掠奪性出版行為有更深入的認識,將鼓勵研究人員在投稿前仔細評估期刊的可信度,保護他們的作品不被利用,並避免對他們的聲譽造成任何損害。 需要避免的陷阱: 向沒有透明同行評審或索引的期刊投稿…

研究他人的發明專利算不算侵權?談專利的風險規避和成果轉化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是科技成果的重要體現形式。與學術論文相比,雖然專利不要求具有較強的完整性(深廣性),但仍須具備原創性(創新性)和科學性(正確性),而且需要具備專有性和成果轉化實用性。如何維護自己的專利的專有性,規避他人的專利而避免侵權,以及如何實現專利成果轉化,是廣大科研人員關心的問題。 專利的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獨佔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專利法規定,對他人未經許可而進行的使用、製造、銷售等行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關於“使用”的定義最為複雜。專利的專有性是專利制度的核心,是為了鼓勵發明創新,保護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獲得專有性帶來的經濟利益,也可以控制發明的使用和推廣,並保護其技術秘密和商業利益。 有人以為自己的專利在授權後就能夠規避侵權他人專利的風險,其實未必。雖然自己的專利被授權了,但是仍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因為專利授權並不保證該專利不會侵犯其他專利。如果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未能發現在先已有的相關專利,那麼授權的專利就會侵犯他人的專利。由於專利審查檢索的範圍和深度有限,專利審查人員可能會遺漏或者未能充分考慮到已有的相關專利,因此造成相似或者重複的專利可能會被授權,但實際上後授權的專利已經侵犯了先授權的專利。 專利的專有性聽上去具有很大的控制範圍和威力,但是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其他人仍然可以在某專利權有效期間獨立開發相似的技術,而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或授權。這是因為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只是針對其發明的技術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而不是針對某個技術領域中的所有技術的獨佔權。其他人在開發相似技術時,需要注意不能參考或者“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文本或技術資訊,否則會構成專利侵權,因為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專利會構成侵權。換言之,其他人如果要使用專利權人的技術,必須自己獨立開發,而且不能直接從專利權人公開的技術中獲取資訊和知識。如果其他人在獨立開發時無意中獲取或使用了專利權人的技術資訊,就可能會被認為是專利侵權。 一個好的發明專利會引發很多科學研究,甚至成為研究熱點。專利權人也非常在乎別人對自己的專利“說壞話”或發表負面意見,因為這會影響其聲譽和成果轉化商業前景。專利權人擁有的獨佔性權利,包括專利的使用、製造、銷售等方面的權利,但並不包括研究專利和發表論文的權利。那麼,研究他人的發明專利究竟會不會侵權?這是一個非常敏感和容易引起各國法律糾紛的話題,具體取決於“使用”的定義。如果某個發明已經被他人申請獲得了專利,你不能改進該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因為專利權是對發明的獨佔權,只有專利權人才有權利進行發明的改進並獲得新的專利。但是,你可以對已有專利進行研究和分析,尋找專利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或不足之處,並提出改進建議;或者發現和宣傳專利的技術優點。你可以用論文、報告等形式發表自己的評價觀點。實際上,由於專利法的存在,針對別人的專利發表論文在技術問題或創新性上進行反駁仍需非常謹慎。如果在發表反駁觀點時,有意無意地“使用”了對方專利中的技術或實施方法,可能會被指控侵權。總之,雖然在不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分析評價他人的專利而發表論文通常不算侵權,但是需要注意遵守各國專利法律的不同規定,確保在“使用”他人的專利內容時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等限制條件;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專業法律問題。 雖然研究和評價他人的專利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是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專利進行商業化生產或用於其他商業用途,就必須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會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研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之前,需要進行專利檢索,瞭解已有的相關專利,避免使用已經被他人專利保護的技術。如果發現自己的技術或產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可以與專利持有人協商合作,獲得許可,以規避專利侵權。 好的專利能夠帶來成果轉化,促進生產力發展。在開發出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或產品後,可以將其授權給其他公司或個人使用,或者將其出售或轉讓。這需要完成關於費用的商業談判和合同簽訂等過程。在完成授權或轉讓後,需要進行商業化運營,將技術或產品推向市場並實現盈利,這包括生產、銷售、售後服務等過程。專利的成果轉化收益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專利的技術價值、市場需求、競爭環境、專利保護範圍等。

從歷史脈絡和法律框架看知情同意在臨床研究中的實踐

知情同意是臨床研究中的一個關鍵的倫理概念,確保個體具有自主權,能夠明智地選擇是否參與研究。其重要性不可低估,因為它在保護研究參與者的權利和福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一倫理原則要求在他們自願同意參與之前,個體必須獲得關於研究目的、相關風險、潛在收益和可用替代方案的全面資訊。知情同意有助於促進透明度、培養信任,並維護研究人員和參與者之間的尊重,從而促進倫理研究實踐。通過賦予個體做出理性決策的能力,知情同意維護了一項基本的倫理原則,加強了臨床研究的完整性,最終使研究人員和自願參與的人員都受益。 知情同意中的里程碑與倫理框架 在知情同意的發展史中,曾出現過兩個里程碑性的案例,即紐倫堡守則(1947年)和圖斯基梅毒研究(1932-1972年),在塑造當代臨床研究中的知情同意實踐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紐倫堡守則:在二戰罪行之後,制定了紐倫堡守則,為人體實驗提出了基本倫理原則。它強調了從研究參與者獲得自願、知情和未被脅迫的同意的必要性,為現代知情同意實踐奠定了基礎。 圖斯基梅毒研究:圖斯基梅毒研究是倫理不端的悲劇性例子。在四十年的時間裡,研究人員隱瞞了對梅毒感染的非洲裔美國男性的治療和資訊,導致嚴重傷害。這一醜聞強調了知情同意的重要性,以及保護參與者權利和福祉的責任。 而其他一些倫理準則,如赫爾辛基宣言(1964年)和貝爾蒙特報告(1979年),進一步鞏固了這些原則,強調了對個人的尊重、利益和正義。這些檔為臨床研究中的知情同意提供了倫理基礎,並繼續指導研究人員進行倫理和負責任的研究。 知情同意背後的倫理原則 臨床研究中的知情同意紮根于幾項基本倫理原則,這些原則優先考慮了研究參與者的權利、自主權和福祉。 強調患者在醫療抉擇上的知情決策權:這一原則承認個體作為自主決策者,有權選擇是否參與研究。它著重提供個體所需的所有資訊,使其能夠明智地選擇是否參與研究。 平衡提供利益和避免傷害的責任:研究人員有道德責任將對參與者的潛在風險最小化,並最大化其研究的潛在收益。這一原則確保研究在倫理上負責任地進行,力求在推進科學知識的同時不造成傷害。 確保資訊獲取和決策過程的公平和公正:研究中的公正要求,無論個體的背景或情況如何,都有平等獲取研究機會資訊的權利。它旨在防止剝削和歧視,確保研究的益處得到公平分配。 法律框架與規定管理知情同意 臨床研究中的知情同意不僅受到倫理原則的指導,還受到一項全面的法律框架的監管,以確保保護參與者的權利和隱私。 在美國,一項重要的法律框架是《健康保險可攜帶性與責任法》(HIPAA)。HIPAA規定了個體健康資訊的隱私和安全,強調了參與者醫療記錄和在研究中收集的資料的機密性。此外,聯邦法規如《通用規則》(Common Rule)為涉及人體研究的知情同意提供了具體要求。這一法律框架為獲取知情同意、解決利益衝突和保護脆弱人群制定了標準,加強了知情同意背後的倫理原則。…

硬體和軟體的逆向工程中的工程倫理及合法性

有一位研究生曾經問:“我能否研究和發表評論別人擁有專利權或著作權的硬體或軟體產品?我的逆向工程行為是否產生工程倫理問題?”第一個問題的答案通常是肯定的——研究和評論別人的產品通常不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但是仍須小心審查是否有禁止逆向工程的合同約束與合理使用問題。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比較複雜。對於這些問題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不僅能夠説明正確認識逆向工程中的工程倫理及合法性,而且對於科研選題避免雷區或陷阱至關重要,具有普遍的現實意義。 逆向工程(又稱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具有悠久的歷史,先是大量應用在軍事科技方面,後來運用到民用產品。由於軍事裝備的設計歷來是高度機密,各國均重視從裝備實物透過逆向工程推測出設計或進行仿製。所謂的正向工程是指從設計藍圖(或設計概念)到實物製造(或軟體代碼)的過程。逆向工程是從實物或軟體執行檔案反求設計藍圖或設計概念的過程。逆向工程廣泛存在於所有行業,包括機械、製藥、軟體等。逆向工程在促進技術進步的過程中,也飽受質疑和詬病,因為逆向工程被很多人用於抄襲模仿和惡意侵權行為。無論是機械、製藥還是軟體行業的逆向工程,都需要使用高深的測量、檢測、解碼技術,才能破解硬體產品或軟體程式的秘密。因此,逆向工程是具有高度技術含量的領域。透過逆向工程,人們可以很快破解產品秘密,免去正向工程所走過的彎路,節省產品開發成本,並做出創新或模仿。逆向工程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用好了,可以促進技術進步;如果惡意使用,會造成安全風險、智慧財產權侵權仿製、傷害所有權人的商業利益等工程倫理問題或法律問題。 一提到逆向工程,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山寨和抄襲等負面印象。一提到使用逆向工程研究別人的產品並在公開發表的學術研究中說別人產品的壞話,很多人擔心這是否構成侵權和誹謗。好的或熱門的產品人人都想模仿或研究,那麼有無不能碰觸的禁區?硬體通常是受專利保護的,而很多軟體是受著作權保護的,那麼硬體和軟體在逆向工程的合法性方面究竟有什麼區別?在交易和商業合作中禁止逆向工程的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在逆向工程的工程倫理考量中應當如何評價安全性風險和社會效益等?這些問題都是本文開頭那兩個問題背後引申出來的必須要回答和澄清的問題,而且它們的答案因逆向工程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完善而變得非常複雜。 有學者認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具有專利保護的硬體產品或具有著作權保護的軟體產品進行逆向工程,構成對原產品或原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侵犯,例如包括低成本的複製、分享、對原產品技術細節的重新演繹引發技術推廣過程中潛在的不正當競爭等。對於這個問題的清晰認識,需要依靠對各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仔細解讀。目前法律界對逆向工程合法性問題的答案仍然是模糊的。 由於逆向工程能夠有效推動硬體和軟體產業的創新、競爭和發展,從而改善社會福利,因此許多國家允許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對產品進行逆向工程。但是,很多企業為了保護自己的硬體或軟體產品,在與客戶或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均規定禁止逆向工程。這種條款的大量氾濫是造成本文開頭所述的研究生擔憂的原因——既然簽訂了合同,逆向工程豈不違約和侵權?很多國家的司法體系確實是尊重合同條款,但是在歐美的很多司法判例中人們仍然可以看到禁止逆向工程的合同條款被判決非法無效。例如,美國法院規定,根據版權法,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針對電腦軟體的逆向工程;當獲取電腦軟體的思想和功能要素的唯一方式是採用逆向工程時,則針對電腦軟體的逆向工程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因此,即使當客戶或供應商簽訂同意了禁止逆向工程條款的合同後,這個條款的司法有效性仍然持續引發爭議。反對禁止逆向工程條款的人指出,這個條款利用合同阻礙市場產出,阻撓競爭產品的多樣性,而保證這種多樣性符合廣泛的公共利益。因此,禁止逆向工程條款的合法化,可能會危害公共利益。在這個霸王合同條款的問題上,各國仍然處於法律模糊和糾紛不斷的狀態。 軟體與硬體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有所不同。硬體一般透過發明專利來保護,而軟體還可以透過著作權來保護。對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例如小說、論文、軟體、美術作品),在法律上存在一個允許“合理使用”的狀況,這是為了實現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和促進知識傳播之間的一個平衡。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合法用戶無須經授權即可善意地、合理地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使用智慧財產權方的智力成果。合理使用的司法原則力圖限制著作權人的獨佔性權利,緩解因著作權保護而形成的技術壟斷潛在風險。對於合理使用原則的解讀是界定逆向工程行為合法性的關鍵因素。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智慧財產權手冊:政策、法律與使用》中認定,軟體合法使用者對軟體進行反編譯的行為,不應利用所獲取的資訊開發相似的軟體,並且不能與著作權所有人正常使用軟體相衝突,也不應對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合理損害。各國政府基本都使用此原則對侵權案件進行審理,例如美國、歐洲和中國的法律部門都認為,只要反編譯並非以複製軟體為目的,在實施反編譯行為的過程中所涉及的複製只是一種中間過渡性的複製,反編譯最終所達到的目的是使公眾可以獲得包含在軟體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那麼這樣的反編譯並不會被認為是侵權。因此,如果將逆向工程中的反編譯合理使用,將有利於打破超級軟體企業對軟體技術的壟斷,有利於中小軟體企業開發出更多具有相容性的軟體,從而促進軟體產業的健康發展,實現全社會在技術壟斷和研究開放之間獲得均衡的進步。 另外,很多硬體或軟體產品一旦被逆向工程破解後,可能會引發公共安全風險。例如,透過逆向工程手段破解網路編碼系統的構造演算法,可能會增加網路系統受到主動攻擊的風險,以及網路資料被干擾和篡改的風險。因此,應當從工程倫理上對逆向工程的目的進行嚴格限制,否則將違背合理使用原則中的“善意”的要求。 綜上所述,由於逆向工程是一個具有雙刃劍性質的敏感話題,基於合法性和工程倫理視角的逆向工程行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原則、專利或著作權是否侵權、安全風險等因素綜合研判決定。  

生命倫理學:解決醫學和科學中的社會倫理問題

突破性的科學發現以前所未見的速度推進科技前沿,而人類社會不見得能及時凝具集體共識以處理科技進展所衍生出的問題。

COVID-19危機中,如何預防感染不實資訊大流行?

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與死亡人數仍然在全世界持續攀升,尚未看到緩和的跡象。如此大流行的局面讓各國不禁反思究竟做錯了什麼?為何如此禁不起病毒的入侵?追根究柢發現因為初期無法確實掌握武漢肺炎資訊、中後期大流行的真假資訊流竄造成人民對不實資訊信以為真,以上都加深政府在面對COVID-19危機時防疫動作難以落實且醫療資源無法負荷的困難。 不實資訊造成的恐慌超過疾病本身 “Pandemic”一詞是用在流感或肺炎等高傳染性疾病的大流行,而現在它被賦予新的意義──不實資訊的流行。不真實的資訊殺傷力道比沒有訊息更大。世界各國因不精確的資訊而誤判武漢肺炎病毒的傳染力導致醫療系統瀕臨崩潰。政府如果根據不實資訊造成採取不適當的對應措施,會降低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感。社會上錯誤的防疫觀念、物資缺乏的假消息和未經求證的網路傳言,都會造成COVID-19防疫上的漏洞與資源的浪費,以及人民許多的不必要恐慌。 公開資訊中心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武漢肺炎的不實資訊從2019年底開始如野火般延燒到全世界,由華盛頓大學的五位研究人員才剛創辦的公開資訊中心(Center for an Informed Public)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成員包含了社會學家和危機信息研究人員,致力於研究訊息與統計數據在危機時的傳播情況、社會接受訊息時的反應,以及民眾的反應。除了進行社會科學、資訊科學與法律上的研究,也向社會大眾分享COVID-19的正確知識跟觀念,並透過持續和政府合作建立正確資訊網路,希望透過梳理不實資訊的脈絡以制止其傳播。 如何有效遏止錯誤資訊? 有鑑於關於新冠肺炎錯誤或不實資訊的氾濫,公開資訊中心的危機信息學家Kate Starbird提出幾點建議: 社會大眾必須對接觸到的資訊更小心地求證。如果無法得知真偽,那就不要散布這則資訊,減少不確定的資訊傳播對抑制恐慌蔓延很有幫助。 專業人員如醫療從業人員或流行病學家,持續和專業社群討論後,分享真實的資訊。同時不要隱藏訊息中的不確定因素,讓大眾清楚了解對情勢的解讀判斷會隨著新證據的出現而改變。 政府應隨時檢討不實訊息帶來的傷害,不間斷地與值得信賴的專業人員和媒體合作,讓決策過程公開透明以博得民眾的信任。…

抗學術造假之戰中的功臣

實驗造假是科學界長久面臨的問題。不時有科學家被發現造假、論文被撤稿。近年來,各種學術倫理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台灣科技部也於2017年成立研究誠信辦公室,嚴肅對付研究誠信問題。 抗學術造假的戰將:John Carlisle 2019年7月23日,Nature期刊介紹了抗學術造假的一個焦點人物:John Carlisle。他是英國麻醉師,同時任Anaesthesia期刊編輯。一開始,他是在與同事閒聊中,討論到日本麻醉學者藤井善隆的論文結果,覺得數據漂亮得可疑。經過進一步挖掘,他發現了分析數據可信度的方式,並於2012年發表論文,揭發藤井善隆的數據為真的機率極低,甚至小於10-33,結果是藤井善隆的實驗室被發現造假、共183篇論文被撤稿。 在成功偵測出學術造假之後,John Carlisle又在2017年發表了兩篇論文,第一篇是針對與藤井善隆共同發表多篇論文的齋藤祐司所另外發表的論文,發現其中數據同樣可疑,後有53篇論文被發現造假而撤稿。第二篇則大量分析了6個期刊中總共5,087個臨床試驗中的數據,在相對寬鬆的條件下發現其中90篇的數據發生機率低於10-4,造成10多篇論文被撤稿或修正。2019年,他又再發表論文,指出義大利外科學者Mario Schietroma的實驗數據可疑,促使WHO修正其對外科手術中增加氧氣供給的標準程序。 John Carlisle的驗證方式,是利用論文中所提供的基礎數據,輸入統計軟體中,並比較被分配到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數據是否合理、相近。計算的方式是利用P值比較,得出一組數據在自然隨機分配的情況之下的發生機率。他也強調,數據發生機率低不一定代表研究者惡意造假,也有可能是單純過失所造成,但被標記出的論文值得更深入的調查。  除了John Carlisle之外,近年來也有其他研究人員利用統計軟體發現學術造假情事: Statcheck的創使人是荷蘭學者Michèle Nuijten。這個軟體能跑大量數據,檢查論文中所計算出的結果是否與所提供的原始數據相符。但是這個軟體只能使用在美國心理學會標準模式下所輸入的數據。 GRIM的發明人是荷蘭學者Nick…

抄襲檢查軟體值得相信嗎?

學術誠信是學術界的嚴肅議題,端賴它確保整個科學界繼續致力於產出具有科學突破性的原創研究和想法。因此,科學家需要努力地保持對科學的誠實,並讓科學不被誤導性的言論和學術不誠實污染。 要做到這一點,其中之一是使用抄襲檢查工具來保護研究誠信,查處抄襲他人的論文。不同類型的抄襲都會造成危害,為防止抄襲,學術期刊開始使用依賴演算法的抄襲檢查工具。這引發了關於抄襲、剽竊檢測的使用,以及編輯在期刊論文投稿流程上角色的爭論。  抄襲檢查工具的弱點 許多研究人員有因為期刊使用抄襲檢查工具而被退稿的經驗。HTW柏林應用科學大學媒體和計算學教授Debora Weber-Wulff認為,。期刊過於依賴軟體,而不是靠編輯的敏銳眼光。此外,期刊通常依賴於這些抄襲檢查工具產生的單一報告,很少尋求其他的意見。 Weber-Wulff說,報告往往難以解讀,有時甚至根本就不正確。如果沒有明確的前後文,所產生的分數( 「原創性分數」或「 非獨特內容」)可能難以分析。有時甚至會誤計入常用短語、機構名稱、或參考文獻中的內容。 另一個缺點是抄襲檢查工具只能指出文本的重複。這意味著它們會查找另一份稿件中出現的三到五個單詞的字串。因此,抄襲檢查工具可能無法測出真正的抄襲行為。若作者翻譯資訊來源,或從多個來源拼湊,這類軟體無法準確地偵測出剽竊。 人工檢測的需求 《EMBO期刊》的主編Bernd Pulverer表示,這些系統「 無法查出概念剽竊,也沒法發現在沒有引述的情況下重新呈現類似結果,或者是未經許可而使用的數據資料」。只有人工編輯可以仔細閱讀文本之後,研究稿件不一致之處,才能發現這類抄襲。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行為科學家Jean-François Bonnefon分享了他的個人經歷。他投稿的稿件被檢測出剽竊而被拒絕。然而,被標記的問題段落不是概念或研究內容,而是研究方法、參考文獻和作者單位資料。如果稿件有由編輯審閱,就可以輕易避免這樣的誤判。然而Bonnefon的例子指出「顯然這一過程中沒有人工介入」,證明了抄襲檢查工具在使用上的限制。從審稿流程中排除人工編輯審閱,依賴演算法的自動系統犯了嚴重的失誤。…

美國當局指控中國癌症科學家進行間諜活動

一直有在美國工作的華人科學家 涉嫌間諜活動的疑雲。中國科研在過去二十年中呈指數增長,1991年中國為科研所投入的91億美元已見成效。一項有力證明是,來自中國的科學出版數量大幅度增加,且最近中國在發表科學論文的數量上已經超過了美國。腫瘤學是快速發展的領域之一,科學家在癌症研究領域已取得了巨大的進展。 在全球對抗癌症的努力是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登月」計劃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為了加速癌症研究。然而,這個目標正在受到威脅,因為美國當局認為華裔科學家將敏感資訊洩密給中國。 美國當局讓中國科學家感到不受歡迎 部分中國移民認為美國越來越成為一個充滿敵意的地方。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和美國聯邦調查局正在聯手處理他們認為是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構成威脅的一些問題。他們懷疑一些科學家——特別是來至中國的科學家(即使他們是美國公民)洩露智財資訊以秘密幫助中國的癌症研究人員。 學術界一般認為合作是推進研究的關鍵。在會議上展示研究結果,與其他研究團隊交流合作,以進一步推進該領域的發展。但NIH擔心部分研究人員違反了該機構的一些規定。保密協議包括了不能分享基金申請書和必須要清楚交代來自國外的資金和資助單位。這些規定不是單獨針對來自中國的科學家,也監督來自其他國家的研究人員。 中國籍科學家失去了工作 腫瘤研究人員在重點關心名單上。美國當局懷疑他們與中國分享美國在癌症治療上的機密。德州大學安德森癌症研究中心(MD Anderson Cancer Research Center)在接到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關於間諜活動的通知後,調查了五名亞裔研究人員。其中一位研究人員被發現符合相關規則和條例,而有兩位選擇了辭職,另一位被解僱,還有一位科學家仍在接受調查。這五名涉嫌科學家中有四人違反了保密條款,分享了含有機密信息的資金申請書。其中一位是中心前公眾衛生中心主任吳息鳳,她與來自中國的癌症科研工作者展開合作研究工作,篩選治療程序和臨床試驗,日前被迫辭職。 吳息鳳對癌症研究作出傑出貢獻。她是一位屢獲殊榮的流行病學家,研究重點是癌症預防。例如,吳息鳳和她的團隊發現,每晚睡眠時間少於6小時的墨西哥裔美國人患癌症的風險要高於睡眠時間更長的人。此外,他們還發現,吃燒焦的肉會增加患腎癌的風險。吳息鳳將她的成功歸功於與世界各地的其他科學家的合作。此外,她還鼓勵安德森癌症中心進行國際合作。現在,吳息鳳被指控秘密幫助中國癌症研究。然而,吳息鳳說她的工作是預防癌症,而不是開發專利藥物。她辭去了安德森癌症中心的職務,前往上海接下一所公立衛生學校的院長,留下家人在美國。 千人計劃 安德森癌症中心並不是收到NIH通知的唯一研究機構。來自其他三家研究機構的另外八位科研人員也正在接受調查。從歷史上看,中國很多傑出的科學研究人員出走到其他國家。中國現在有計劃地要將他們帶回來。這一計劃被稱為「…

研究出問題,唯第一作者是問?

研究論文通常由多位作者共同署名,但近來卻有愈來愈多無實質貢獻的掛名共同作者的情事,目的通常是藉由聲望較高的機構和學者拉抬,提高論文被期刊接受刊登的機會,造成研究貢獻與責任歸屬不明確的問題,進而帶來研究不實的疑慮。甚至還發生過不明不白當上作者的案例,有位被列名為共同作者的科學家寫信給期刊編輯,澄清自己從稿件投遞到出版過程完全不知自己被列名某篇研究,看到發表,對實驗數據有疑慮,因此要求除下自己的作者名義,或是撤下整份論文。 然而,另一面的問題是,在眾多作者之中,誰該為為研究不當負責? PLOSOne最近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比利時大學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的兩位學者Katrin Hussinger和Maikel Pellens蒐集80樁被美國研究廉正署(US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指控研究不當的案例,比對分析之後,發現比起掛名中間的共同作者,第一作者有高達38%的機會必須為研究失誤負責;資深作者通常掛名在最後,較無被指控行為不當的問題;負起對外聯繫的通信作者(多為第一作者或資深作者兼任,但也可能是其中一名共同作者)也有比其他共同作者高出14%的機率需承擔責任。 署名作者的職責 署名作者對科學性研究論文有兩層重要的意義:一是研究的透明度,二是對研究的問責。根據醫學刊物編輯國際委員會(簡稱為ICMJE)的定義,署名作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對研究工作的發想或設計,或對研究數據的取得、分析、詮釋等做出重大貢獻; 撰寫研究文稿,或對文章的知識內容做重要修改;…

多所美國頂尖大學未即時登錄臨床試驗結果!!

近年來,再現性危機曝露出學術界陋習,從對數據處理的無知到惡意造假,科學界的信譽大受挑戰,其中,因為關係到病患的健康問題,臨床試驗的數據造假尤為嚴重。而最新於2019年3月26日,Nature雜誌報導在臨床研究上發生的取巧行為。報導引述剛由基本藥物大學聯盟(UAEM)及英國TranspariMED共同發佈的報告中的結果與內容:高比例的臨床試驗都沒有按照規定按時公開研究結果。 2007年美國FDA擬定的食品藥品管理法修正案(FDA Amendments Act, FDAAA),規定進行臨床試驗必須向美國NIH的ClinicalTrials.gov網站登記註冊,並得在試驗結束1年內上傳結果。但由於其中定義不清,難以實際監管,許多機構都鑽漏洞,未依規定進行。於2017年 美國HHS與美國NIH開始執行新規定,其中規定了臨床試驗必須於納入第一個患者後的21天內註冊,對臨床試驗作了更嚴格的定義,並規定研究者必須事先報告其進行及統計方法,兩個機構的新規定賦予政府對未如實回報的研究人員處以罰金或撤銷其補助金的權力,希望能落實法規施行。 報導中追溯了40間美國大學在2017年以後到期的臨床試驗結果上傳進度,發現美國百分之九十的大學未按時回報試驗結果。其中25間(62.5%)違規,450個臨床試驗中有140個(31%)仍未公佈時限已過的結果。其中合規範的大學包括Duke University、Emory University及Johns Hopkins University。不合規定的大學中,數字最高的有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共有17個試驗未報(占校內總試驗數的37%)而Columbia University僅公佈15個(17%)臨床試驗結果。…

Ethical Considerations in Scholarly Publishing

This insightful session helps researchers understand how to maintain research integrity in scholarly publis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