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

如何有效地搜索和閱讀專利 – 給研究人員的提示

專利有兩個目的:授予發明人權利和防止他人主張所有權。在研究上專利能鼓勵創新,避免在非原創工作上浪費寶貴的時間和資源。如果研究人員計劃申請專利,就一定要懂得怎麼做專利檢索。 專利是出了名的複雜。如何進行專利檢索?在這裡,兩位年輕的科學家Matthew和Jennifer討論要如何有效地搜索和閱讀專利。 專利:基礎知識 Matthew:主管希望我為正在開發的新產品申請專利。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可以幫幫我嗎? Jennifer:首先,確保你符合專利要求。例如,在美國,要申請的概念不能僅是理論,而必須在現實世界中有實用價值。這被稱為「付諸實際」(Reduction to practice),是研究開發中, 實際創造實體發明或執行過程的一步。此外,發明必須是原創的。 專利類型: Matthew:我們的發明符合這些標準。但是,是否有不同的專利類型? Jennifer:對,大多數發明都被註冊為發明專利,涵蓋了新產品或改進現有產品;還有設計專利,涵蓋了產品的裝飾設計;植物專利保護新型植物。 Matthew:我肯定需要發明專利。我應該直接去申請嗎? Jennifer:別急!實用專利有五種類型。第一種是產生結果的過程或方法。第二種是機器,例如,新的醫療掃描儀。第三種是零組件(最終產品的組件,如新型計算機芯片)。第四種是物質組合物,例如新化合物。最後,第五種是對前四項中的任何一項的改進。 Matthew:明白了。我想我需要考慮第一種類型 -…

著作權轉讓:學術論文的著作權該屬於誰?

長久以來,多數期刊的規則是學術論文的著作權必須完全從論文作者轉讓給期刊。這個作法追溯到電腦、網際網路普及之前的20世紀初出版業。因為各學術期刊都必須印製紙本,而只有出版商具備有印製的器材和發行所須的管道,於是版權的轉讓並沒有被提出討論。然而,自從網路普及化之後,論文的傳播變得容易,便有學者開始質疑這個常態是否合理。 開放近用的普及 即使是在開放近用期刊開始風行前,許多政府資助的研究也受到限制,因為使用公家經費而必須將結果公開,無法作出著作權轉讓的動作。近年來,開放近用成為熱門話題,很多期刊都往這個方向前進,更有如Plan S倡議等全面開放近用的共識。開放近用模式的期刊往往能讓作者保留論文的著作權,不作轉讓。 著作權法的精神是為了保護並鼓勵作者繼續創作,讓他們獨享掌控其著作和發現的權利。而這個精神在學術界與創作界的實際表現大有不同。創意作家出版其作品的最終目的與出版商相同,都是為了獲得金錢報酬,著作權轉讓的合約中會包含權利金的收取。然而,學者出版論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學術界貢獻知識,並能提升學者個人的聲譽、獲得更多研究經費及升遷機會。而著作權轉讓給出版商之後,並不再有金錢收入,反而須向期刊支付出版費。而這個本質上的差異,是學術作者與創意作家不同之處:對於學術作者而言,越普及、無付費牆的知識傳播越有利。 學術界著作權轉讓違反著作權法精神 目前學術出版界強迫著作權轉讓是違反著作權法精神的。最能提升學術發展、鼓勵高品質研究持續進行的方式,是讓作者自由使用自己的論文內容,並閱讀別的科學家的論文內容。對期刊來說,必須有金錢來源支持其運作,而所能掌控的著作權越廣,自然也有越多經濟收益。對於作者而言,保有著作權能讓作者得以任意分享自己的論文,增加論文的閱讀率。另外,研究團隊常常會進一步發展已發表的論文,在先前的論文著作權已轉讓給期刊的情況之下,往往必須注意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話說白了,著作權轉讓是期刊與作者間不對等關係的結果:研究人員必須發表論文才能得到經費、升等機會,於是只好依照期刊的規範要求,放棄各種作者權利。 其實早在1998年就已有學者對學術界的著作權轉讓提出質疑。如今此爭議在開放近用全面襲捲學術界之再度成為熱門議題,也許實際改變的時機終於來臨。

研究人員不可不知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用途在於幫助原創者保護其智慧創作,包括發明、文學或藝術作品、圖畫、符號等等。如果您創造出產品、出版書籍或發現新藥等,知識產權能確保您從工作中受益。這些權利保護您的創作不會受到他人不公平的使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一些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讓研究人員了解知識產權如何保護他們。 知識產權簡稱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主要有兩種類型:版權和相關權利(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以及工業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版權賦予作者保護其作品的權利,它涵蓋書籍、資料庫、電腦程式、設計架構、設計圖、音樂、藝術等,可確保其他人未經作者許可不得使用,通常會保護到作者死後至少50年;工業產權則包括商標、專利、地理標示和產品外觀設計等。(地理標示是用商品原產地為商標來標示一個產品,此標示是來自於它的地理位置。)而知識產權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所管理的。WIPO向全世界作政策上的協調,並保護跨國的知識產權。 研究人員必須依靠自己已經發表的成果來成立新的假設,或是援以支持新的發現。發表論文跟製造產品一樣,除了要發明出來以外,還要想辦法去避開別人的知識產權。而對於未知的知識產權,就要主動去涉獵;因此研究人員也要多涉獵別人的成果,以確保不會侵犯已發表作品的所有者或作者之版權(照片、圖像、萃取物、文字、資料等)。要記住,剽竊是嚴重的舞弊行為!即使無意侵犯,但是也要主動去了解,以免踩到地雷。當決定要參考某篇論文或某本書籍的章節時,務必要正確引用出處,並且使用有效的釋義、歸納或引用所需內容,來避開抄襲。版權還包括圖像、數字、資料等,作者必須獲得適當的書面許可,才能使用具有版權的圖像。 那該如何決定是否發表或是申請專利呢?要先檢視當地知識產權法律,各國和各地區的法律不盡相同。例如在美國,已發表的想法是不可能被授予成為專利。因此,建議研究人員申請專利的時間點應在發表論文之前。又如在美國公開討論發明就視同所謂的公開披露,研究人員從提交專利到披露公開資訊的時間為一年。但在歐洲,只要公開披露發明,便立即喪失提交專利的權利。…

Elsevier從Sci-Hub尋求以百萬計的侵權費用

在科學出版商和具有游擊隊型態的開放獲取網站之間仍然在持續戰鬥中,紐約法院裁定,這些海盜網站合計虧欠出版商Elsvier 達1500萬美元。Sci-Hub和LibGen(the Library of Genesis)這兩家在這個訴訟案件中被具體指名。紐約法院發出禁令,命令Si-Hub停止提供Elsevier內容的獲取訪問。然而這個網站卻繼續運作。Elsevier將無法從Sci-Hub收到任何款項,因為Sci-Hub並不在法院的管轄範圍內,而且Sci-Hub在美國沒有資產。 有關Sci-Hub的爭議在於,開放獲取需求與避免侵犯版權活動的重要性之間的緊張關係的前沿。 Sci-Hub是由神經科學家Alexandra Elbakyan於2011年創立,是一種游擊隊型態的開放獲取網站;它從俄羅斯使用各種網域名稱和IP位址來運作。數以百萬計的版權作品在Sci-Hub上免費獲取。大約69,000名使用者每天免費從Sci-Hub下載超過20萬張論文。 Elsevier的法律團隊認為這對於版權是一個嚴重的侵權行為,法院裁定應付予1500萬美元的盜版損失費用。Sci-Hub和LibGen對其侵犯版權的罪刑也無可否認。會存在這種類型的學術盜版,因為需要在付費牆之後的當前資訊。提供游擊隊型態的開放獲取網站往往會收到來自開發中國家的大量流量,這些國家的期刊訂閱費用往往都太高。而問題是,游擊隊開放獲取模式畢竟是無法永續的;它既不能確保發表的作品永久可用,也無法對新數據進行同儕審查。 即使Elbakyan面臨了侵權案件,卻依舊保持著Sci-Hub改變學術出版業的動力。很顯然,Sci-Hub所代表的侵權型態是前所未有的規模。像是Elsevier,Springer Nature和Wiley-Blackwell這樣的大型科學出版商所擁有版權,大約只有Sci-Hub免費版權的一半。這顯然是被Elsevier法律團隊成功論證的重要版權案件。游擊隊式的開放獲取可能有助於那些被收費牆限制的人,或許在那些人的眼光中是俠盜、刺客;然而,它依舊是侵權!

學術發表豁免權,你了解嗎?

通常我們在學術發表稿件時,都需要與期刊雜誌簽署發表人利益豁免協議。例如科學界最著名的《自然》、《科學》等雜誌,投稿人和教授作者們都需要和雜誌事先同意學術發表的相關事項——當然包括稿費,署名權,以及各類其他法律事項。而這些關於學術發表的豁免權,你有過了解嗎? 杜克大學版權辦公室的新發現 學術界最近被瘋狂轉載的就是這篇《紐約時報》對《自然》雜誌發表豁免權的報導:Kevin Smith, 杜克大學版權和學者傳訊總管近日發現,在學術界享有盛譽的《自然》雜誌的學術發表申明中,“作者需同意放棄或不主張與此學術發表相關,現在或未來將可能會有的,任何及所有道德權利”。深晦的語言簡單解釋來即是,任何《自然》雜誌發表者需要放棄他們對於學術作品署名權,以及放棄今後對保證作品完整性的主張。一旦作者簽署這樣的學術發表豁免權協議,作品則有可能會被不當改寫而聲譽受損。這樣類似霸王的學術發表條款引起了很多探討和轉載,大眾對於可能引發的學術版權和發表獨立性提出了很多擔憂,然而《自然》雜誌優秀的出版質量和學術聲譽也讓人不解為何他們需要這樣的豁免條款。 為何學術發表需要簽署豁免權 就《自然》雜誌來說,他們要求作者簽署的豁免權是為了“保證期刊和出版者可以自由發表任何對於著作的獨立更正,或撤消那些學術完整性有所偏頗的稿件”。其實每一個學術期刊和出版者都會有自己特定的學術發表豁免協議,根本宗旨是為了可以保證編輯後期修正稿件的權利以保證期刊內容的公正性。然而一般說來,作者都會享有對發表稿件的署名權——這相當於是著作權的延伸涵義。其實杜克大學對《自然》雜誌的異議則更多體現在他們對署名權的剝奪,這樣的做法似乎有些超越了一般期刊和出版者的豁免範圍。 因此,在學術研究發表期間,我們要開始注重簽署的豁免條款的具體內容。不管任何的豁免條款,在學術發表時,最重要的宗旨是讓自己的作者權利得到保障,保證稿件是符合自身及期刊學術發表的目的,以及保障學術成果的完整和公正性。